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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出台《暂行办法》规范行政审批

时间:2015-03-15 15:57  来源:泰州日报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近日,泰州市政府印发《泰州市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泰州市首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实施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将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到本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

       《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等内容。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还要提高服务效能,尽量缩短服务时限。对信誉高、资质好,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通过竞标方式择优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钱兰)

编辑:蔡虹